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差旅費管理,推進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依據《安慶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6]168號),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差旅費是指學校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qū)公務出差所發(fā)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三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規(guī)模。出差必須按規(guī)定報校領導審批,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四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qū)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fā)生的費用。
第五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guī)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見下表:
職務 |
火 車(含高鐵、動車、全列軟席列車) |
輪 船(不含旅游船) |
飛 機 |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車) |
學校工作人員 |
火車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
三等艙 |
經濟艙
|
憑票報銷 |
第六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相對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條
出差當天往返的,出差人員在目的地赴機場、火車站等發(fā)生的大巴、地鐵費用,可憑據報銷。
第八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fā)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九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tǒng)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條
住宿費是指出差人員因公臨時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等,下同)發(fā)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一條
學校工作人員市外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執(zhí)行安徽省財政廳制定的分地區(qū)住宿費標準。具體標準見附表1。
到七縣(市)出差,校長及以下人員的住宿費用上限標準為250元/人·天。
第十二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三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學校工作人員在因公臨時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四條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出差目的地標準補助。
第十五條 學校工作人員赴市外出差,伙食補助費執(zhí)行安徽省財政廳制定的分地區(qū)伙食費補助標準。具體標準見附表1。
第十六條 學校工作人員在市屬七縣(市)出差,確因工作需要發(fā)生誤餐的,按每人每天80元標準憑票控制報銷。
第十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tǒng)一安排就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補助費。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八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學校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差期間發(fā)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十九條 學校工作人員赴市外出差,出差目的地的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按80元/天標準內憑票據實報銷;學校工作人員在市屬七縣(市)出差,每人按60元/天標準內憑票據實報銷。
第二十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當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 出差人員因公臨時出差由單位派車的,單位不另行補助出差目的地的市內交通費。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二十二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guī)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yè)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三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fā)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fā)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標準報銷,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后到達目的地的標準報銷。
市內交通費按規(guī)定標準報銷。
第二十四條 出差人員差旅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xù)。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見附表2)、**、車票、船票、住宿費發(fā)票等憑證。
住宿費、**支出等按規(guī)定原則上以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五條 學校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guī)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準,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實際發(fā)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fā)票的(除特別情況并經所在部門領導同意外),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出差當天往返的,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七章 監(jiān)督問責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差旅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guī)??刂曝撠煟嚓P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guī)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guī)追究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未遵循出差審批制度或未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guī)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學校財務部門會同有關處室責令改正,違規(guī)資金應予追回,并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報請校領導按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學校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境)境內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等按本辦法規(guī)定報銷。
因公出國(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費,參照黨政機關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學校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培訓(如國培、省培等),舉辦單位統(tǒng)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guī)定統(tǒng)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學校按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報銷。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7日起執(zhí)行。
安慶市特殊教育學校
2016年3月17日
附表1:安徽省市直機關國內差旅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標準調整表
附表2:安慶市特殊教育學校出差審批單